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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12月15日25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

 

为规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财政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本规定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部门预算以外,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或本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建设财力等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项目的资金。

通过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基础能力、安全隐患治理、灾害抵御能力建设,形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方面资金保障长效机制,促使本市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全面提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中央或市级财政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拨入预算资金;

(二)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由规划财务处和业务处室共同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等实施管理,并按应急管理部和本市专业部门相关要求报送绩效管理等材料,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预决算、绩效管理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情况 。

业务处室对资金使用过程和绩效负责,并按要求向规划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规划财务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推进危险化学品、相关长输管道、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

(二)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监测预警、灾备物资储备能力建设等;

(五)其他促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预算)

根据国家和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措施有关要求,业务处室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经局党委会审查批准后,按应急管理部或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程序正式行文向其申请项目资金。

(一)本市建设财力资金

业务处室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拟定与应急管理专项规划和分项发展规划相衔接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由科技保障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项评估后,报请局党委会审议。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科技保障处会同规划财务处、相关业务处室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立项申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业务处室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经费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项目初步设计和经费概算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按我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应急管理部专项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业务处室根据应急管理部专项总体方案和下达的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请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报送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业务处室负责联系应急管理部相关业务部门,规划财务处负责联系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应急管理部财务部门。

收到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批复的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后,业务处室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细化支出预算。需向区及以下安排任务和资金的,业务处室须提出分配方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细化预算。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专项资金细化支出预算,报请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办理预算细化管理或向区级财政拨付资金手续。

规划财务处应在收到中央专款文件的20日内,会同业务处室协调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项目。其中由区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款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相关区财政局。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要按预算管理三级明细进行细化,要细化经费类别。同时,项目经费细化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实际情况或国家、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变动的,因及时报有权审批机关办理调整手续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

(一)资金申请

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度或合同分批提出资金需求申请,规划财务处根据业务处室的需求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二)预算执行

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施行。执行中除严格遵守上级(业务)部门的项目管理规定外,同时必须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和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国家及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支付时,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时间限制

根据国家和本市管理要求,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期限仍未能执行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

(四)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管理要求,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应在完成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项目尾款结算。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办理入库(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手续,业务处室要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条(绩效管理)

规划财务处应会同业务处室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绩效目标

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经费概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细化方案、内容时必须同时编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的产出、效果、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格式及要求按市财政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履行下一步审批程序。

)绩效跟踪

在项目执行期间,业务处室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填制绩效跟踪表送规划财务处。原则上绩效跟踪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

为改进项目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当跟踪结果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和存在问题的,业务处室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暂缓执行或停止拨款。如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三)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的次年3月底前,要对项目开展评价并填报绩效评价表(格式及要求按市财政等相关规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通过收集并分析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相应数据和信息,对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得分进行评定,完成绩效评价表的填报。对预算执行率偏低、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绩效评价可采用单位自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实施。单位自评按照谁支出、谁自评原则由业务处室自行开展。委托评价根据项目实施主体与委托人相分离的原则,由规划财务处纳入年度计划并实施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八条(监督检查)

规划财务处会同局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财务、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信息公开)

规划财务处应会同业务处室根据本市财政信息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使用、绩效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其他)

规定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